|
在工业化时代的环境中人们的知道:合理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,不仅可以变废为宝、节约资源,还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,促进环境保护,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转变经济发展方式,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。再生资源,就是通常所讲的“废旧物资”。官方的定义是: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、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,经过回收、加工处理,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;最早发出呼吁的是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。该商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,于2011年3月出台了报告,呼吁继续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。
我国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。早在2001年,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就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;利废企业(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)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%计算抵扣进项税额;政策变化发生在2008年底。这一年的12月9日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(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)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,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%全额缴纳增值税,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“先征后返”优惠政策:2009年先征后返70%,2010年先征后返50%;2011年起退税政策全面取消,回收行业的税负率由2010年的8.863%骤升16.12%,大量回收公司面临停产或注销,直接影响了下游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,最早发出呼吁的是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。该商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,于2011年3月出台了一份报告,呼吁继续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。
国税总局曾在发布会上就“取消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伊始”中作出解释。认为,2001年开始的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和利废企业按10%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,实际上是“上环节免税、下环节扣税”,违反了“征税抵扣、免税不抵扣”的增值税原理,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,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,造成国家税收流失。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,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。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,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,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。据估算,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,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;从行业分析来看;2010年我国国内废纸回收量约为3500万吨,按每吨1500元的交易价计算,国内废纸市场约为525亿元,企业需缴纳增值税89亿元。
一系列的再生资源相关政策的出台:都会对于徘徊在亏损边缘的废纸回收企业来说,税收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。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,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废纸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,与国家加快节能减排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背道而驰,从长远的环保、经济的角度来看,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及相关的政策扶持都是对一个国家来说,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。 |